一、依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122202613號函辦理。
二、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5條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略以,學生可申請就學貸款之申貸範圍為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住宿費申貸金額為該校住校宿舍費,校外住宿學生申貸之住宿費,以該校住校宿舍費之最高者為限)、學生團體保險費、海外研修費、生活費及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
三、就學貸款係為協助學生減輕籌措就學費用之負擔,就前揭申貸範圍及項目所實際支出費用給予貸款協助,爰此學生如因就學於校外租屋,進而衍生租屋費用支出之事實,請學校基於協助學生立場,於學生申請校外住宿貸款時,審視其租賃契約後,確認所需申貸金額(不逾該校住校宿舍費之最高者為限),也避免增加學生畢業後還款負擔;如學生因故無法提出租賃契約,得請學生具名理由及提佐證資料替代。
四、請辦理就學貸款並加貸住宿費之學生(非校內住宿生),於繳交學校存執聯時一併出示租賃契約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備審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