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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140002230號函辦理。

二、申請對象為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且經教育部認可之各公私立高中職、大學院校(含研究所、碩士班)在學生,及30歲(含)以下具備藝術、體育、技職類(不包含外語類、商業與管理類、電機電子資訊類)專長之清寒優秀社會青年。

三、本獎學金之申請得隨時為之。已受獎助之學生得於接受獎學金屆滿一年後(即已接受兩學期之獎學金),檢具辦法第五條之文件向該會再申請獎學金。如獲通知不得重複申請之獎助者不在此限。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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