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1142201085號函辦理。
二、修正補助範圍第5目規定,將現行以列舉方式之規定,修正以概括性規定呈現。
三、修正辦理方式第5目規定,各校請撥補助經費之時點,將配合每學年第2學期重複請領勾稽比對時程,由固定時點(4月30日)
修正以本部每學年度函知各校之期程為準。
四、對照表及修正後計畫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