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臺獎字第1147300125號函辦理。
二、申請本會獎學金,須具備以下二款條件之一:
(一)113學年度全學年度各項成績應符合下列情形:
1. 德行成績平均須在甲等或80分以上。無德行成績等第者,請於申請表「德行評語」欄位填寫成績單內評述內容(請以8個字簡述)。
2. 學業成績須各科及格,且總平均分數應在 80分以上。但高級中等學校職業類科學生之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得為70分以上。
3. 體育成績平均須在70分以上。請於申請表填寫最近學年度體育成績,並檢附該學年度全學年成績單;無體育成績等第者,請於申請表勾選原因。
(二)技職(藝)類科學生獲得政府機關舉辦之全國性或3個國家以上之國際性比賽前3名,且113學年度德行、學業、體育成績均在60分以上者。
三、每位學生至多申請 2 項奬學金,且以獲配 1 項為限。已領取其他單位獎學金,請勿申請本會獎學金;領有公費(軍費)、空中大學、學分班及在職專班學生,亦不得提出申請。
四、申請日期自即日起至9月15日(一)止,逾時恕不受理。
五、相關資訊可參考該基金會網站: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獎學金公告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