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152202306號函辦理。
二、
(寬緩協助措施可參閱:教育部圓夢助學網-寬緩協助措施)
三、有關學校及學生辦理就學貸款程序及宣導事項:
(一)學生於同一教育階段首次辦理就學貸款對保時,應於指定期間內(原則第1學期: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第2學期:每年1月15日至2月28日,實際期間依各學校規定),偕同其保證人並攜帶相關文件親赴承貸銀行完成對保程序;未成年學生並應另邀同法定代理人一併到場辦理。
(二)學生完成對保後,相關資料交回學校,由貴校彙整需查調學生家庭年所得總額之對象,並於指定期間內(第1學期:每年10月31日前、第2學期:每年3月31日前)將相關資料上傳至本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彙報系統」完成所得調查,逾期最後截止日本部將不予受理網路彙報。
(三)學生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之計算方式如下:
1.學生未婚者:
(1)未成年者:與其法定代理人之所得合併計算。
(2)已成年者:與其父母之所得合併計算。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之所得合併計算。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以其本人之所得總額為計算基礎。
4.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併計算顯失公平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所得得免予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