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臺教秘(五)字第1114100673A號函辦理。二、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3月4日(五)21:00止。三、具有低收入戶證明之學生請填寫申請表、並攜帶個人私章至本部進行申請 並請備妥相關資料 (存摺影本、前學期成績單(新生免附) (總平均需及格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至本部進行查驗 (查驗結束便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