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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教育部臺教社(二)字第1110107485號函辦理。

二、受理期間:自112年2月20日(星期一)至112年3月15日(星期三)完成系統報名作業,並下載系統載有流水編號之申請表等資料,連同應檢附文件送至本部,逾期恕不受理。

三、申請對象:新住民及其子女。

四、核發獎項及金額:包括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獎勵金、總統教育獎勵金、新住民及其子女優秀及清寒獎(助)學金與新住民證照獎勵金。視申請獎項核予2,000元至3萬元不等獎助(勵)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