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臺教秘(五)字第1124100426A號函辦理。二、申請期限自2月16日起至3月1日(三)21:00止。三、具有低收入戶證明之學生請填寫申請表、並攜帶個人私章至本部進行申請
並請備妥相關資料:
前學期成績單(總平均需及格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新生免附)至本部進行查驗 (查驗結束便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