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臺教秘(五)字第1124102663A號函辦理。
二、本學期之低收入戶資格有效日期為112年8月、9月、10月之3個月份中取得者,皆可申請,但如於受理期間已向各區公所提出申請或申復者,亦可申請。
三、請符合資格者,於9/18至9/27止,備妥印章、前一學期成績證明(總平均須達60分,新生免附)至本部填寫申請表,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