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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教育部臺教技通字第1122302406號函辦理。

二、

    (一)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7條所定家庭年所得總額120萬元以下資格(以下簡稱符合就學貸款資格)學生,依學校作業期程,至遲於112年10月20日前:檢附相關文件,向學校主動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學生,檢附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身分證明。

    (三)符合就學貸款資格學生,檢附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

三、

四、符合申請資格者,請於規定時間內至本校生輔組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