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130062366號函辦理。
二、申請資格:
(一)有學籍(不含五專前三年)之日間部、進修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
(不包括延修生、空中大學、在職專班、學分班之學生)。
(二)112學年度上下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70分(含)以上、操行成績75分(含)以上,大一新生以高三上下學期成績為準。
如成績單上以GPA顯示當學期總分,請學生就讀學校換算為百分制成績。
(三)家庭經濟弱勢或特殊狀況(符合下列條件其中之一者,並須附上相關證明):
1.家庭清寒之邊緣戶
2.家庭突遭變故、家長非自願性失業、或特殊情形致家庭經濟困難者。
3. 112或113年度各縣市政府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
4. 112或113年接受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三、申請日期:113/09/01~113/10/11中午12時止
四、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