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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學生能順利就學,進而減輕就學負擔,只要你符合下列身分,就可以申請學雜費部分減免或全額減免:

※符合減免學雜費申請者請列印下方申請表及同意書(請務必雙面列印),皆填寫完成並簽名蓋章後檢附該減免項目所需之資料繳至本部,所附資料尺寸請維持A4大小。


提醒:【弱勢學生助學金】及【學雜費減免】僅能擇一申請。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

1.對象:

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並領有縣市政府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戶證明書。

2.發放標準:

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全免)、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6/10(自105年2月1日施行))。

3.依據辦法: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4.申請時間:

每年5月及12月,依學校規定期限內辦理。
(1)新生:學生(申請人)到校註冊時,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學校(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2)舊生:於上學期末時向學校提出申請,並於下學期之註冊繳費單中逕予減免。

5.受理單位:

學校

6.檢附文件:

(1)申請書及同意書(需學生本人簽名蓋章,未成年者另需父母(法定監護人)簽名蓋章)
(2)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須包含學生資料)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1.對象:

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學生或父母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或學生 持有鑑輔會證明文件;身障人士子女減免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學生。

倘學生家庭應計列人口為外籍人士,則應檢附當地國開立財務證明並經駐外單位認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年所得之財務文件

學生任一家庭應計列人口為前開外籍人士時,學生應提供下列文件供學校審核:
1.全部家庭應計列人口之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
2.全部家庭應計列人口(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者、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者)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前開外籍人士之當地國開立財務證明並經駐外單位認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年所得之財務文件。


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所得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父母離異不列計非監護人所得切結書】

2.發放標準: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重度:學雜費全免,中度:學雜費減免7/10,輕度:學雜費減免4/10)。

3.依據辦法: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碩專班僅限身心障礙學生可申請)

4.申請時間:

每年5月及12月,依學校規定期限內辦理。
(1)新生:學生(申請人)到校註冊時,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學校(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2)舊生:於上學期末時向學校提出申請,並於下學期之註冊繳費單中逕予減免。

5.受理單位:

學校

6.檢附文件:

(1)申請書及同意書(需學生本人簽名蓋章,未成年者另需父母(法定監護人)簽名蓋章)
(2)身心障礙證明正本或身心障礙手冊正本
(3)申請當周之全戶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

原住民學生就讀國立及私立專科以上學校

1.對象:

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且就讀國內國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

2.發放標準:

原住民學生於學校修業年限內,得減免學雜費,學雜費之減免基準,採固定數額方式辦理;其減免數額如下,但學生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本辦法所定減免數額時,以實際繳納之學雜費為減免數額:就讀國立學校者,依「國立學校(不包括學校附設專科部及專科學校)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固定數額基準」規定減免學雜費,或「國立學校附設專科部及國立專科學校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固定數額基準」規定減免學雜費;研究所學生比照「國立學校(不包括學校附設專科部及專科學校)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固定數額基準」規定減免學雜費。

3.依據辦法:

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4.申請時間:

每年5月及12月,依學校規定期限內辦理。
(1)新生:學生(申請人)到校註冊時,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學校(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2)舊生:於上學期末時向學校提出申請,並於下學期之註冊繳費單中逕予減免。

5.受理單位:

學校

6.檢附文件:

(1)申請書及同意書(需學生本人簽名蓋章,未成年者另需父母(法定監護人)簽名蓋章)
(2)註記有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1.對象: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於國內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有學籍者,於修業年限內得申請學雜費減免。

2.發放標準:

大專校院部分依各校實際徵收之學雜費或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減免60%;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減免學雜費60%。

3.依據辦法: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實施要點。

4.申請時間:

每年5月及12月,依學校規定期限內辦 理。
(1)新生:學生(申請人)到校註冊時,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學校(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2)舊生:於上學期末時向學校提出申請,並於下學期之註冊繳費單中逕予減免。

5.受理單位:

學校

6.檢附文件:

(1)申請書及同意書(需學生本人簽名蓋章,未成年者另需父母(法定監護人)簽名蓋章)
(2)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3)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

軍公教遺族

1.對象:

領有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書之軍公教遺族(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 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

2.發放標準:

依各校實際徵收之學雜費(夜間上課班為學分學雜費)減免全額、半額(撫卹期內)或定額(撫卹期滿)。

3.依據辦法: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4.申請時間:

每年5月及12月,依學校規定期限內辦理。
(1)新生:學生(申請人)到校註冊時,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學校(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2)舊生:於上學期末時向學校提出申請,並於下學期之註冊繳費單中逕予減免。

5.受理單位:

學校

6.檢附文件:

(1)申請書及同意書(需學生本人簽名蓋章,未成年者另需父母(法定監護人)簽名蓋章)
(2)撫卹令、卹亡給與令或撫卹金證書(須包含學生資料)

現役軍人子女

1.對象:

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領有軍眷補給證之現役軍人子女。

2.發放標準:

依各校實際徵收之學費減免3/10。

3.依據辦法: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減免學費辦法。

4.申請時間:

每年5月及12月,依學校規定期限內辦理。
(1)新生:學生(申請人)到校註冊時,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學校(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2)舊生:於上學期末時向學校提出申請,並於下學期之註冊繳費單中逕予減免。

5.受理單位:

學校

6.檢附文件:

(1)申請書及同意書(需學生本人簽名蓋章,未成年者另需父母(法定監護人)簽名蓋章)
(2)軍人身分證及軍眷補給證正本

(3)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

相關減免辦法網址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112.9.8修正)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105.3.8修正)

原住民學生就讀國立及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108.12.24修正)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減免學費辦法(104.3.3修正)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89.1.19修正)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104.3.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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